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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定:慢性病患者拿藥最長可開12周的藥量
近日,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聯合印發《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明確最長可開12周的藥量,慢性病患者拿藥將更便利!長期處方是什么?什么情況下可以開?患者如何拿藥?一起來看——
一、長期處方是什么?
是指具備條件的醫師按照規定,對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開具的處方用量適當增加的處方。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
二、能開多長時間的量?
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
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三、找誰開長期處方?
首次長期處方的開具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專業的中級職稱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中級職稱醫師開具。
再次開具和邊遠地區的條件適當放寬。
鼓勵患者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
四、什么情況下可以開?
首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用藥方案、依從性、病情控制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確定當前用藥方案安全、有效、穩定的情況下,方可為患者開具長期處方。
五、哪些藥品不能開?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
六、患者如何拿藥?
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原則上由患者本人領取。特殊情況下,因行動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證件代為領取,并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鼓勵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
醫療機構可以在普通內科、老年醫學、全科醫學等科室,為患有多種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長期處方服務。
七、哪些情況需要重新評估病情、終止長期處方?
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